
- 地政知識!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之自住房屋戶數(shù)「如何認定」
稅捐機關表示,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(guī)定,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,並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,且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(nèi)等要件。
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,個人將毗鄰之住家用房屋打通合併使用,並經(jīng)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,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,再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完成房屋稅籍合併,自住房屋戶數(shù),將以1戶認定,惟未完成前述合併程序者,仍按2戶認定之。